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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工業大學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試行)

發布日期:2014-11-04    作者:系統管理員     來源:     點擊:

長春工業大學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試行)

為做好我校本科生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按國家學位條例規定,我校有權授予所開設專業相對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條 設立校、院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院院長擔任。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士學位工作辦公室,教務處為學士學位工作常設機構,教務處處長任學士學位工作辦公室主任。

第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涉及本科生學士學位相關工作的職責如下:

1、審定和修改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2、審核通過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

3、作出撤消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4、研究和決定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重要事項。

第四條 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涉及本科生學士學位相關工作的的職責如下:

1、逐個審查本學院本科畢業生在校期間表現和學業成績(包括理論課程成績、實踐環節成績、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等);

2、審查畢業生是否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3、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拟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4、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好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第五條 校、院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均按表決制原則決定事宜。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内容,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表明确已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從事教學、科研、管理和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七條 凡應屆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2、曾因考試作弊受留校察看處分者;

3、畢業前仍有留校察看紀律處分者;

4、平均學分績點未達到1.8者(自2006級學生起執行)。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1、各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應屆本科畢業生的在校表現及學習成績;

2、各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士學位評定标準,提出拟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并填寫《長春工業大學畢業生及學位情況統計表》,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規定審查批準,并以學校名義行文公布。

第九條 學生因考試違紀或作弊受留校察看處分後,如按期完成學業,并确有以下突出表現之一者,可在完成學業的當年五月向學校提出授予學位的申請。

1、在校期間學習成績總排名達到本專業前20%者;

2、在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或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的科技、文化和體育競賽中獲得過全省一等或全國二等以上獎項(以個人獲獎證書為依據)者;

3、畢業當年考取碩士研究生者。

學生提出申請後,經學生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學生工作處、學士學位工作辦公室審核後,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審核,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條 學生因平均學分績點未達到1.8而未獲學位者,可在畢業後向學校提出重修申請,在學校規定的學制年限内,如經過重修,平均學分績點達到1.8,可向學校提出授予學位的申請,經學士學位工作辦公室審核後,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審批,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工作辦公室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進行學士學位證書的驗印和發放。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同時原有的《長春工業大學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自行廢止。

本細則由學士學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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